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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
投入品

评估证明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保证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活动结论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机生产投入品是指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符合GB/T 19630-2019及本规定要求,经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OFCC)评估可用于有机生产的农业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以下简称《评估证明》),且符合国家标准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附录A中表A.1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附录B中表B.1的动物养殖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用于动物营养的物质。

第四条  COFCC负责有机生产投入品的评估、颁证及评估后管理工作,申请单位如发生质量监管事件应及时向COFCC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五条  凡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的农业生产投入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均可作为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六条  申请办理《评估证明》的肥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肥料产品需取得肥料登记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还应取得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进口饲料添加剂应取得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获得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有机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要求,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三)产品应有利于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或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或有利于补充畜禽营养需求;

(四)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第七条  肥料申请产品应与肥料登记证保持一致;饲料添加剂申请产品应与产品批准文号或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评估证明》申请单位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或备案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加工厂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图、工厂平面图及设备布局图;

(六)申请产品的产品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执行标准;

(七)加工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技术规程;

(八)平行生产管理制度(适用时);

(九)如果属于委托加工,请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加工厂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适用时);

(十)所有原料、助剂、菌种、酶等物资的购买协议、票据、标签、说明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十二)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明等)(适用时);

(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十四)COFCC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估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1. 初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向COFCC提出申请,并按照有机投入品评估资料清单提交所有文件(一式二份),有关文件资料可通过COFCC网站(www.ofcc.org.cn)下载。

2. 再次申请《评估证明》的,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评估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再次评估申请,并按照有机投入品评估资料清单提交所有文件(一式二份)。

(二)受理

COFCC认证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评审。

1. 合同评审合格的,COFCC依据《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审核管理收费标准》核算费用,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受理通知书》和《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再次申请《评估证明》如不涉及评估费用、规模变化的,《合同》自动延续生效,不再签订新合同,只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再评估通知书》。 

2. 合同评审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寄发《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现场检查

1. 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且确认收到评估证明费用后,COFCC认证部门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并通知申请单位。

2. 检查组根据评估证明依据的要求对评估证明申请单位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评估证明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首次会议;

(2)对生产、加工、储藏过程和场所的检查;

(3)对产品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4)对生产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生产的潜在污染风险;

(5)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6)对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访谈;

(7)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程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8)对评估证明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9)对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10)末次会议。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3. 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提交COFCC。

(四)综合审核

COFCC认证部门收到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核并下发《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一个月内提交综合审核补充材料,逾期视为放弃评估,COFCC认证部门下发《评估流程终止通知书》,终止此次评估流程。对于申请材料审核合格或补充材料后合格的,境内认证部出具综合审核报告,经审批后将相应材料转至颁证评审部进行后续评审工作。 

(五)评估决定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客观的做出评审决定。评审决定为颁发评估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评估证明》。评审决定为不予颁发评估证明的,COFCC颁证部门在评审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拒绝颁发评估证明通知书》。

评估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有效期间获证企业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等任一资质失效,评估证明也随之失效。

第三章  评估后管理

第十条  《评估证明》的变更

(一)获得评估证明的产品在评估证明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COFCC申请变更。COFCC自收到评估证明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评估证明进行变更:

(1)申请人或者有机生产投入品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

(2)评估产品商品名变更;

(3)增加评估产品种类或数量,与本证明产品出自同一加工场所或同一质量管理体系;

(4)增加加工场所,与本证明产品出自同一质量管理体系;

(5)减少本证明所含产品种类、数量或加工场所;

(6)使用相同原料的系列产品,原料数量不变,仅调整评估产品原料分配;

(7)其他需要变更证明的情形;

增加加工场所,与本证明产品出自不同质量管理体系的,应按照新申报评估项目评估程序进行评估。

(二)证明变更的程序

申请人填写《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变更申请表》并将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给评审颁证部进行文件审核。

对于(一)中(3)、(4)所列情况,经评审颁证部审核,转认证部门进一步审核,认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按照《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审核管理收费标准》要求缴纳评估证明变更相关费用,认证部门审核结束后,将有关审核材料汇总,由颁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决定。

对于(1)、(2)、(5)、(6)、(7)所列需要变更的情况,经评审颁证部审核,由颁证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决定。申请人按照《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审核管理收费标准》要求缴纳评估证明变更相关费用并将原评估证明寄回,评审颁证部负责办理评估证明变更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评估证明》的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应当在30日内注销评估证明,并对外公布:

(1)评估产品不再生产的;

(2)申请单位自主申请注销的;

(3)其他需要注销评估证明的情形。

(二)申请单位填写《有机生产投入品评估证明注销申请表》,评审颁证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COFCC主任批准后,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注销评估证明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获得评估证明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COFCC以及消费者的监督。适用时,COFCC将通过不通知检查或产品抽样检测的方式对获得评估证明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评估证明的暂停

(一)获得评估证明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应在15日内暂停评估证明,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1)未按照规定使用COFCC机构标识; 

(2)获得评估证明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评估要求,且经COFCC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3)其他需要暂停评估证明的情形。

(二)对于需暂停评估证明的,质量管理部填写《暂停使用评估证明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OFCC主任批准签发,通知责令获证单位暂停使用评估证明和COFCC标志,并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向其说明整改内容、限定整改期限和恢复申请的要求,并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暂停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评估证明的撤销

(一)获得评估证明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OFCC应在7日内撤销评估证明,并对外公布:

(1)获得评估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获得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

(2)获得评估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及其衍生物的;

(3)获得评估产品的申请单位虚报、瞒报评估所需信息的;

(4)获得评估产品的申请单位超范围使用COFCC机构标识的;

(5)获得评估产品的加工场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6)获得评估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评估要求,且在证明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7)获得评估产品在评估证明标明的生产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8)获得评估产品的申请单位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得评估产品的申请单位从事有机投入品评估活动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0)获得评估产品的申请单位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或者COFCC对其实施监督的;

(11)其他需要撤销评估证明的情形。

(二)对于需撤销评估证明的,质量管理部填写《撤销评估证明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OFCC主任批准签发。通知责令获证单位停止使用评估证明,并将撤销的评估证明交回认证机构,并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撤销评估证明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评估证明的恢复

(一)评估证明被注销或撤销后,评估证明不能被恢复,应按照初次评估流程重新申请评估证明。

(二)评估证明被暂停后,需在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经COFCC确认后,方可恢复评估证明。

(三)质量管理部根据获证单位整改情况和恢复申请,填写《恢复评估证明审批表》,报颁证委员会审批,COFCC主任批准签发。暂停期满,恢复评估证明后,通过网络或其它媒体对恢复认证的企业、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COFCC制定并负责解释。